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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
   (2014年10月15日)   来源:

第一章  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系,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,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,根据《公司法》、《企业国有资产法》、《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鹰府发〔201223号)和《鹰潭市市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鹰府发〔201224号)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市政府,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。

国有资产经营(集团)有限公司(下称“国资公司”)受市国资委委托,负责国有资产的经营(含投融资经营和日常经营)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投融资经营的国有资产是指: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、地产,城市公共设施冠名权、广告经营权和行业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,市属改制企业剩余资产。

用于日常经营(出租、出借、转让、出让)的国有资产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房产、地产,城市公共设施冠名权、广告经营权和行业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。

第四条  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房产、地产由国资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;其它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按《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鹰府发〔201223号)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系

第五条  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系按“两个层次”模式运作。

第一层次:市国资委。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,对全部国有资产实行宏观管理,审批国资公司章程、国有资产及国有资本变动等重大事项;决定国资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变更公司形式和资产重组。

第二层次:国资公司。接受市国资委委托,统一经营国有资产,承担委托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。

第三章 国资公司的职权与义务

  第六条 市国资委授权国资公司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

(二)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
(三)对公司融资、发行债券作出方案;

(四)享有法律、法规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七条 国资公司的义务:

(一)完成国有资产融资等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,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;

(二)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产、地产的日常管理;

(三)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;

(四)接受市国资委的管理、监督和考核;

(五)承担法律、法规及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四章 国资公司的管理

第八条 国资公司应对纳入授权经营范围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、界定产权,核实国有资产及国有资本,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。

第九条  下列事项,国资公司必须报市国资委审批:

(一)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;

(二)国有资产出让、转让;

(三)公司合并、分立、变更公司形式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;

(四)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投资活动;

(五)修改公司章程;

(六)对外提供质押、抵押等担保行为。

第十条  国资公司用于融资的质押、抵押资产必须报市国资委备案。

第十一条 国资公司以出租、出让、转让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依法依规进入产权交易场所公开处置。

第五章 国资公司经营管理考核

第十二条  市国资委制定国资公司经营管理考核办法,考核的主要内容为:公司管理情况,资产管理情况,资产经营情况,融资情况等。经营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。

第十三条 经营管理考核以国资公司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,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。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,所需经费列入市国资委年初部门预算,在国有资产收益中安排列支。

第六章 国有资产收益分配

第十四条 国资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:

(一)委托日常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出租、出借、转让、出让收入;

(二)对外投资收益(包括全资子企业、控股企业、参股企业的收益和有价证券的收益等);

(三)自营业务取得的税后利润;

(四)依法取得的其他收益。

第十五条 国资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归市政府所有,按以下方式分配:

(一)国有资产的出租、出借、转让、出让收入,根据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,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;

(二)国有资产的出租、出借、转让、出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益,上缴10%的国有资本收益后,留作国资公司经营发展资本。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按照《鹰潭市市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鹰府发〔201224号)执行。

第七章 国资公司的违规责任

第十六条 国资公司违反有关规定,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,市国资委应责令限期纠正,追缴损失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,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(一)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,或者在评估中使用不正当手段压低资产评估价值;

(二)擅自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、折股或者无偿处置、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;

(三)擅自对外提供担保、对外投资等;

(四)违反规定发放薪酬,侵害国有资产出资者权益;

(五)违反规定隐瞒、截留国有资产经营收益,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超过三个月。

第十七条 资公司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,按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第192号令)的规定予以处罚。

第八章 附 则

第十八条  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抄送委、市人大、市政协、市纪委,鹰潭军分区;市中级法院,

市检察院;市委各部门,市直各单位,群众团体,新闻单位;

驻鹰各单位。

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      2014年6月26印发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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